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专用间谍器材的内容

时间:2023-09-19 作者:楚雄律师

“专用间谍器材”包括: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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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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