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与减刑的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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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执行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审查相关材料;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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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